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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新疆四部门出台工作方案
时间:2024-01-17 11:35:09 点击次数:26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重要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7月24日
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必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确保全区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清理工作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强化清理工作主体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应清尽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能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把握清理工作阶段安排
此次清理工作分为工作准备、梳理排查、修订废除、总结报送四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7月中旬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为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我区在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二)梳理排查阶段:2023年7月下旬至8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梳理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发挥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加强与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沟通交流,指导督促其对存疑政策措施进行自查,提示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风险点,认真答复意见征询。
(三)修订废除阶段:2023年9月至10月中旬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报送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5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于2023年11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于11月15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涉密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深刻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要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工作局面。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加强竞争倡导,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开展政策措施交叉检查抽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政策措施,结合政府绩效考核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对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扎实做好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