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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1-22 11:00:18 点击次数:39

国发〔20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长足进步,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家家有账户,移动支付、数字信贷等业务迅速发展,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新形势下,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为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一步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普惠金融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的方向,自觉担当惠民利民的责任和使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获得感。

  ——坚持政策引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资源倾斜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基础设施、制度规则和基层治理,推进普惠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遵循金融规律,积极稳妥探索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持续深化改革,破除机制障碍,强化科技赋能。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着力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倡导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基本建成。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实现新提升,普惠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新步伐,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得到新改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新成效,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

  ——基础金融服务更加普及。银行业持续巩固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保险服务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基础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经营主体融资更加便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可得性持续提高,信贷产品体系更加丰富,授信户数大幅增长,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基本构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高,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能力不断增强。

  ——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更加有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金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力度持续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金融服务不断深化。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实现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应贷尽贷,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机制更加健全。金融知识普及程度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选择适配金融产品的能力和风险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易用性、安全性、适老性持续提升,“数字鸿沟”问题进一步缓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金融风险防控更加有效。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能力持续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和化解处置机制不断完善。数字平台风险得到有效识别和防控。非法金融活动得到有力遏制。金融稳定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

  ——普惠金融配套机制更加完善。普惠金融基础平台的包容性和透明度不断提升,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建成。配套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诚信履约的信用环境基本形成,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逐步优化。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健全。

  二、优化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产品服务

  (四)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强化对流通领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规范发展小微企业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等业务。拓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鼓励开展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有效实施。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做好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信贷投放和保险保障力度,助力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加强对乡村产业发展、文化繁荣、生态保护、城乡融合等领域的金融支持。提高对农户、返乡入乡群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的金融需求,持续增加首贷户。加大对粮食生产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保障力度。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渠道,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

  (六)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改革完善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社会事业补短板。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升贷款便利度。推动妇女创业贷款扩面增量。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丰富大学生助学、创业等金融产品。完善适老、友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产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具有养老属性的储蓄、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发展。鼓励信托公司开发养老领域信托产品。注重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上门服务,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提高特殊群体享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积极围绕适老化、无障碍金融服务以及生僻字处理等制定实施金融标准。

  (七)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中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农业企业、农户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的绿色转型提供支持。探索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支持农业散煤治理等绿色生产,支持低碳农房建设及改造、清洁炊具和卫浴、新能源交通工具、清洁取暖改造等农村绿色消费,支持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推动城乡居民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丰富绿色保险服务体系。

  三、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八)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坚守定位、良性竞争。推动各类银行机构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引导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进一步做深做实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和乡村振兴的考核激励、资源倾斜等内部机制,完善分支机构普惠金融服务机制。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坚持服务当地定位、聚焦支农支小,完善专业化的普惠金融经营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普惠金融领域转贷款业务模式,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探索合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立足职能定位稳妥开展小微企业等直贷业务。

  (九)发挥其他各类机构补充作用。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灵活、便捷、小额、分散的优势,突出消费金融公司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功能,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农支小业务规模,规范收费,降低门槛。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实现创新升级。引导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专注主业,更好服务普惠金融重点领域。

  四、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

  (十)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落实中央财政奖补政策,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发展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试点,优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制度,进一步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效率。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灾后理赔中的作用。

  (十一)发挥普惠型人身保险保障民生作用。积极发展面向老年人、农民、新市民、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等群体的普惠型人身保险业务,扩大覆盖面。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扩大县域地区覆盖范围,拓展保障内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发展面向农户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业务,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

  (十二)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对接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参加人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长期领取需求。探索开发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五、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

  (十三)拓宽经营主体直接融资渠道。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差异化制度安排,适应各发展阶段、各类型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新三板融资机制和并购重组机制,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效能。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试点,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机制,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农业。发挥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支持。鼓励企业发行创新创业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科技创新等领域公司债发行和资金流向监测机制,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十四)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并购重组。对脱贫地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延续适用首发上市优惠政策,探索支持政策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相衔接。优化“保险+期货”,支持农产品期货期权产品开发,更好满足涉农经营主体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需求。

  (十五)满足居民多元化资产管理需求。丰富基金产品类型,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资产管理需求特别是权益投资需求。构建类别齐全、策略丰富、层次清晰的理财产品和服务体系,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建设公募基金账户份额信息统一查询平台,便利投资者集中查询基金投资信息。

  六、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十六)提升普惠金融科技水平。强化科技赋能普惠金融,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主体等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质量。推动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增强线上承保理赔能力,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稳妥有序探索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试点,提升服务效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十七)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支持金融机构依托数字化渠道对接线上场景,紧贴小微企业和“三农”、民生等领域提供高质量普惠金融服务。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与小微企业、核心企业、物流仓储等供应链各方规范开展信息协同,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普惠金融重点群体效率。鼓励将数字政务、智慧政务与数字普惠金融有机结合,促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服务更加便利,同时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现金使用。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有效发挥数字普惠金融领域行业自律作用。

  (十八)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将数字普惠金融全面纳入监管,坚持数字化业务发展在审慎监管前提下进行。规范基础金融服务平台发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机制。严肃查处非法处理公民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发挥金融科技监管试点机制作用,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法院和金融法院建设,为普惠金融领域纠纷化解提供司法保障。

  七、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十九)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响应机制,强化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风险监测。以省为单位制定中小银行改革化险方案。以转变省联社职责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信社改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步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加大力度处置不良资产,推动不良贷款处置支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严格限制和规范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行为。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主体责任,压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各方责任。构建高风险机构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探索分级分类处置模式,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用。

  (二十)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深度融合,构建符合中小银行实际、简明实用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审慎合规经营、严格资本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股权管理,加强穿透审查,严肃查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约束大股东行为,严禁违规关联交易。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高管遴选机制,以公开透明和市场化方式选聘中小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提升高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健全中小银行违法违规的市场惩戒机制。压实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责任,提高持股比例,强化履职意愿,做好支持、服务和监督,建立主发起行主导的职责清晰的治理结构。完善涉及中小银行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机制。

  (二十一)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肃查处非法金融业务。严厉打击以普惠金融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提高早防早治、精准处置能力。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全链条工作机制,加快形成防打结合、综合施策、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系统治理格局。

  八、强化金融素养提升和消费者保护

  (二十二)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健全金融知识普及多部门协作机制,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稳步建设金融教育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推进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全生命周期财务管理理念,培育消费者、投资者选择适当金融产品的能力。组织面向农户、新市民、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低收入人口、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教育培训,提升数字金融产品使用能力,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培育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提倡正确评估和承担自身风险。

  (二十三)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督促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探索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规制建设,研究制定金融机构销售行为可回溯监管制度。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组织开展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和评价工作,加大监管披露和通报力度,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建设。加强金融广告治理,强化行业自律。

  九、提升普惠金融法治水平

  (二十四)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稳定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普惠金融战略导向和监管职责。加快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等新业态经营和监管法规,积极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法治建设。

  (二十五)加快补齐规则和监管短板。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制。探索拓展更加便捷处置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不良资产的司法路径。建立健全普惠金融领域新业态、新产品的监管体系和规则。加快补齐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短板。对尚未出台制度的领域,依据立法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实施监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十、加强政策引导和治理协同

  (二十六)优化普惠金融政策体系。发挥货币信贷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等激励约束作用。根据经济周期、宏观环境动态调整政策,区分短期激励和长效机制,完善短期政策平稳退出机制和长期政策评估反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推动各类政策考核标准互认互用。

  (二十七)强化货币政策引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宏观审慎评估等政策工具,引导扩大普惠金融业务覆盖面。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畅通利率传导机制,更好发挥对普惠金融的支持促进作用。

  (二十八)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定期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和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加强结果运用。优化普惠金融监管考核指标和贷款风险权重、不良贷款容忍度等监管制度,健全差异化监管激励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

  (二十九)用好财税政策支持工具。优化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工具,提高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能,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提高普惠金融领域不良贷款处置效率。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十)积极参与普惠金融全球治理。推进普惠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与二十国集团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世界银行、普惠金融联盟、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普惠金融监管合作。积极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普惠金融合作,加强国际经验互鉴。深度参与、积极推动普惠金融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十一、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三十一)健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制度的顶层设计,依法依规健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对接机制以及相关标准,确保数据安全。推广“信易贷”模式,有效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建立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群体相关信息共享。深化“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提高信息共享效率。依法依规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范围。更好发挥地方征信平台作用,完善市场化运营模式,扩大区域内金融机构及普惠金融重点群体信息服务覆盖范围。

  (三十二)强化农村支付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持续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巩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普及应用,引导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向乡村下沉。畅通基层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参与信用环境建设途径,结合乡村治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和应用场景。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约束制度,加强信用教育,优化信用生态环境。

  (三十三)优化普惠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机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强化支农支小正向激励。切实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地方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作用,推动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稳步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完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三十四)加快推进融资登记基础平台建设。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应用。优化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功能,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流转体系。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抵押、登记体制机制建设。继续推动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提供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和申请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制度体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强化各级党组织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金融腐败,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三十六)强化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探索开展以区域、机构等为对象的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评估。完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状况相关调查制度。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监测评估。加大区域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力度。

  (三十七)推进试点示范。深入推进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各地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等试点示范。在全面评估效果基础上,积极稳妥推广普惠金融业务数字化模式、“银税互动”等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区域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成熟经验,不断探索形成新经验并推动落地见效。

  (三十八)加强组织协调。优化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由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数据局、国家林草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31个单位参加,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本意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普惠金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中央与地方联动,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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